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蒋某签订的《解除合作及保密协议书》实质内容为退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蒋某辩称原、被告虽有合作协议但是未实际履行,但原告提供的银行、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微信往来记录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入伙本金,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被告蒋某辩称《解除合作及保密协议书》下方的手写文字被告未签字确认,但原、被告微信往来记录能证明双方对《解除合作及保密协议书》手写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