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与王某曾多次合伙承揽各种工程。
2011年10月,二人合伙承揽了案外人郑某发包的一处护坡工程。
2012年1月19日,李某与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郑某索要工程款,索得工程款10000元由李某保管。后来,王某自李某处取得现金2000元,并出具单据一份,内容为“证明 今借支李某贰仟元正王某 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划掉。
2013年8月,李某持上述单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王某主张该单据系一份证明,证明其支取了合伙利润2000元,仅用于日后双方结算。
主流意见:
关于案涉单据的性质,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根据以上单据的内容,可以认定该单据系被告王某向李某借款而出具的借条。
二、根据单据的名称“证明”,以及主文中所述的“借支”,结合双方合伙承揽工程的事实,认定该单据系一份证明,即原告李某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评析:
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基于借贷双方的相互信赖,很多人对借据的形式、内容未引起重视,导致形成的借据形式上不规范,内容上不合法,或是主文描述有歧义,或是还款期限利息未约定。以上情况极易引发当事人纠纷。
本案中,单据抬头为“证明”,主文内容系“今借支”后被告涂改为“今借”,抬头与主文内容并不相符,且原文“今借支”与“今借” 含义大相径庭,导致分歧。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原告所举单据,其抬头为“证明”,内容为“今借支”,且“今借支”一词被划掉“支”字这一情况,原告需举证说明(比如证明“支”字系王某自行划掉,双方搁置分割利润,由李某向王某出借现金2000元),则案涉单据应认定为借据。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单据内容“今借支”、单据的抬头“证明”暗示了案涉单据的证明性质,结合双方间的合伙关系及合伙利润未清算的事实,可以采信被告王某关于其支取的是合伙利润而非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主张。
借据的规范形式:
借据一般包括标题、正文、落款三个部分。
标题:“借据”、“借条”或“今借到”。
正文:包括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目的、借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以及利率约定等事项。
落款:借款人的姓名、借款日期以及印章或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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