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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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无法证明是否实际交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者:黄艳芳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337人看过

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王XX与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开庭前,我们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现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今天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确实存在借款事实。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人对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借条或欠条则是证明借款法律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的一张借条足以充分的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上诉人向法庭提交借条完成了其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同时被上诉人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此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无疑。

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借款事实的证据,其反驳不成立。

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实际交付了100万元,并陈述了出具借条的背景。虽然这些都属于被上诉人反驳上诉人主张而提出的事实依据,且在反驳过程中阐述的背景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其反驳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其反驳口说无凭,被上诉人所谓的100万“大额”借款通过转账并交公司财务部门而不是现金交付给公司里某个人的“常理”和“交易习惯”何以推翻借条这一铁证。反过来,如果法院采纳其所谓的常理和交易习惯之说服力,那么也应该采纳上诉人主张的以下常理或交易习惯的说服力:作为一个大企业,理智的法定代表人和领导怎么会在上诉人未实际交付100万元的情况下就出具一张借条,又或者怎么会在上诉人未实际交付100万借款却出具了借条的情况下时隔两年半之久都未将该借条收回并销毁;

其次,其提供的证人经质证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反驳。两个证人关于借条出具的时间的证言不相符,矛盾的证言依法不能采信。而且两证人虽然均称没有看见上诉人实际交付100万元现金,但这只能证明其没有看见,不能将没有看见与上诉人没有实际交付画上等号,即证人没有看见不等于上诉人没有实际交付了100万现金,所以被上诉人的反驳不能成立。另外,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两个证人均系被上诉人的内部人员,与被上诉人具有切身的利益关联,其证言的可信度很低。

最后,上诉人确实将10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称100万元现金有六、七十公斤重,上诉人不可能抬着100万现金交付给被上诉人,其说法没有科学依据。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纸币)是1066.9mg,即1g多一点,那么100万人民币重11.0kg左右,上诉人完全有能力承受11公斤而以现金交付这100万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对于存在借款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但被上诉人对于反驳上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却没有提供足以推翻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的相应证据,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认定被上诉人的反驳不成立,上诉人主张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

三、被上诉人应当偿还100万元的借款。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对于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上诉人可以随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

其次,被上诉人主张尚未达成还款条件——签订XX工程合同,该主张不成立。一是借条中的该条款并非还款条件,只是对于还款来源的约定。二是,退一万步讲,即使是附条件的还款,该条件也已经成就。在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工程发包过程中,发包人的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而发包人确定中标人的法律性质为承诺。本案中,被上诉人以标书向招标人发出要约,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承诺,该承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本案空港工程合同已经成立,被上诉人应当偿还借款;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其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按时签订合同而阻却条件的成立,则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立,从这个角度来说,被上诉人也应当还钱。

最后,XX监理工程师通知(003号),证明被上诉人已对中标项目组织施工,按照借条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应上诉人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至于被上诉人对这份证据真实性的否认意见不能被采纳,因为其并没有提交任何足以否认上述证据真实性的证据加以证明,仅以未收到该通知为由并不能推翻一份书面通知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对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主张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虽然提出种种说法欲图推翻上诉人的主张,但是其反驳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顾上诉人提交的铁的证据,反而采纳被上诉人没有证据的空口说法,不顾上诉人提出的常理,而一味采纳被上诉人所谓的常理和交易习惯,这一做法显然有失公平且违背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归还100万元的借款。

以上是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予以充分采纳,谢谢。

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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