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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定当回归立法宗旨

发布者: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581人看过

       2019年12月25日,一则“李小龙之女向真功夫索赔2亿元”的新闻引爆微博热搜。事实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2019)沪02民初16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虽然李小龙之女与真功夫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使商标侵权如何判定的议题再次走热,但合理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部门所致力解决的难题,亦是理论界近年来讨论颇多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正确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8日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旨在解决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混淆问题,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具体化和明晰化,在强调商标混淆判断标准之外观客观属性的基础上了,兼顾了主观区分因素(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公众一般注意力),确定了商标侵权与否的基本审查尺度,亦决定了商标保护的具体范围和限度。同时,《征求意见稿》能够进一步平衡保护商标注册权人、商标注册权人之外的其他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的孔祥俊教授认为,“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最根本的衡量标准。”在有关商标侵权的万象中,只有回归问题的核心与本源,方能拨开乱象的迷雾以探寻解决问题的方向与对策。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从商标的本质与功能出发,回归商标法之立法宗旨,在立法目的的指引下使用法律才是解决商标权纠纷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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