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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定罪问题

发布者:邓华秋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66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和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亳克/100亳升以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中“道路”“机动车”的界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同时具备驾驶人达到醉酒驾车标准、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行驶空间为道路、驾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四要素,且上述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我国《刑法》罪责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既已明确危险驾驶罪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上,如果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驶空间并不涉及“道路”,则因其行为缺乏“道路要件”而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換言之,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空间的非道路性,可以排除危险驾驶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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