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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过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华域融和天行明德团队2018年05月22日452人看过举报

2017年3月1日15时40分许,张某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案涉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句容市郭庄区域某路段十字路口红路灯时,与魏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为原告陈某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和魏某均负案涉事故同等责任。


当原告陈某拿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所产生的相关发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告认为,原告被保险机动车辆逾期未年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陈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我所寻求帮助,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本案由我所律师、文律师出庭,在我方律师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案例相佐证的情况下,由法院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后,本案判决原告的车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据此,根据法院的判决理由可归纳于以下几点:


一、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时行驶证即已过期,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该车投保商业险,应视为对该车辆情况是明知且同意为其提供商业险理赔的;


二、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并非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损害的发生和保险免责事由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商业险理赔责任。




基于法院上述的两点观点,我方律师针对本案也发表了以下观点:


一、原告车辆未年检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我国关于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机动车未按期年检并不影响行驶证的效力。


二、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该保险时并未向原告提示说明过该条款,原告本人也并未签署任何免责事项说明书。因此,若保险公司答辩对原告尽到提示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应对说明过提示义务负举证责任。

 

当然,为了我们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年检,并及时缴纳保费,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毕竟,财产有价,生命无价。


案件索引: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17)苏0102民初7017号“陈某诉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文中人物简介:

文凤,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


作者:邵丹丹,实习律师,来自法务风控部,硕士,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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