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原告:许银树,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蓓蓓,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云丹,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柏荣。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懿,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银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16,500元、利息113,485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借款期间利息)、违约金(以本金6,01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承担律师费25万元;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庄蓓蓓、张云丹提供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抵押物申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庄蓓蓓、张云丹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放款后,已完成出借方的主要义务。现庄蓓蓓、张云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导致诉讼,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庄蓓蓓、张云丹归还欠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庄蓓蓓、张云丹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涉案债务作抵押,现庄蓓蓓、张云丹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诉讼中原、被告对支付的利息经对账,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354,500元利息,被告为此要求追加博德金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支付给该公司的钱款系被告与博德金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间的关系,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行其他途径解决。
2、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完整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获得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