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详细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案件点评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辩护人通过被告人属于初犯以及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虽然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有利于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