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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发超市有限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仍拖延支付工程款,最终被判支付工程款267500元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任丽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9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93日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西宸广场地下一层雨润发龙湖超市消防工程,工程造价为475000元。履约期间,经双方协议,该项目出现工程增量6万。履约期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并交付使用。该项目已于2019124日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2019428日通过验收。然而,截至2022426日被告仍欠原告267500元。期间,虽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款**发超市有限公司均已各种理由推脱。**发超市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发超市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工程没有通过验收,导致我方营业执照没办下来,被罚款10万元,201910月一直没有消防验收。我方自己维修获得合格证,大概花了3万元。

案件结果:

一、**发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500元;

二、**发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37500元为基数,自2019429日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52日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75元,由**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已交纳),由**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65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观点:

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有合法资质的承包方,其与**发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即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同目的已实现,雨润发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67500元。**发超市有限公司项目主张验收不合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逾期利息系雨润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对永安公司造成的损失,**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237500元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自2019429日开始计算为宜3万元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自201952日开始计算为宜。最终,因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证据切实充分,主张合理合法,法院支持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


任丽娜兰州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甘肃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士,企业工作13年,主要做民商事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