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的效力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是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三是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资格,有权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但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其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
四是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效力有一定的存续期间,超过此期间,要约即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该期限届满要约失效;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未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合理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