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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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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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一方能否撤销?

发布者:张娜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37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举例说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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