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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娜娜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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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娜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686人看过
这种情况下不能向法院起诉。同居男女之间不产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法律不保护这种社会关系;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产生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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