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曾系情侣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张某某于2014年在郑州市一套房产,张某某系买受人,出于与李某某结婚的目的,张某某将上述房屋登记为张某某、李某某共有。上述房屋首付款、维修基金等均由张某某个人出资,房屋按揭贷款系张某某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张某某一直偿还至至今,现二人分开,因李某某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而张某某因现在北京发展,急需出售房产而求助律师通过诉讼解决。
律师分析认为:因二人已分手,故二人便没有了共有房屋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安分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涉案房产应当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应当配合办理过户。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张某某与李某某已分手,未曾共同生活过,故对房产应视为按份共有,应按照双方的出资额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因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及房屋按揭贷款由张某某个人所借及归还,故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