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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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内眼角,双眼皮做坏了怎么办

作者:张娜娜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4次举报


    小美于2019年4月16日于B医院处行切开重睑+内眦赘皮矫正术,花费7880元。后小美于2019年11月5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1、双眼重睑术后;2、右眼闭合不全。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1、药物治疗,定期复查;2、我科随诊。
  2019年12月12日,郑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针对患者内眦切口瘢痕增生,应构成四级医疗事故,B医院承担完全责任。针对患者术后八个月右眼睑仍闭合不全约3mm,应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B医院承担完全责任。”。小美花费鉴定费200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B医院申请对小美的内眦切口是否存在瘢痕增生、右眼睑是否存在闭合不全3mm以及右眼睑闭合不全是否与右眼部手术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经小美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B医院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0年11月13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20]临床鉴字第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史某某眼部手术后,目前不构成伤残。
   小美提交的张某1大药房购物发票载明其购买硅凝胶花费550元,另小美于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购买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眼用凝花费30.3元。
人民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B医院对小美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完全责任。故小美诉请B医院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小美主张的损失,人民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1)医疗费。小美花费医疗费7880元,有相关发票为证,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小美称其在B医院处另支付有医药费200元,但未提供证据,且B医院不予认可,故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小美提供了其另行购药花费580.3元的票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鉴定费,小美支出的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小美支出的伤残的鉴定费用700元,因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鉴定费用。
  (3)误工费,根据小美诊疗情况,人民法院酌定误工时间为一个月,误工费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6858元计算,共计3904.83元(46858元 12个月 1个月)。
  (4)交通费,根据小美诊疗情况,人民法院酌定支持交通费200元。
  (5)精神损失费,小美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因小美手术部位在面部,造成小美眼部内眦切口瘢痕增生及术后八个月右眼睑仍闭合不全约3mm,给小美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人民法院对小美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B医院应赔偿小美各项损失共计24565.13元。

张娜娜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八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师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