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被张某雇佣作为张某林(患有老年痴呆)的护工护理员,入住重庆市江津区某养老院,当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罗某负责对其日常看护。
后张某林病情变严重,有殴打同寝室老人、随地大小便、不穿衣服乱窜等行为,罗某对其心生厌烦,为了出气,多次无故以扇耳光、用抹布打脸等方式殴打张某林。
案例解读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张某林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对老年人负有看护职责,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