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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作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各地有关彩礼的风俗都不一样,有关彩礼数额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目前在实务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夫妻双方结婚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又诉至法院进行离婚,同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


那么对于这样的案例,到底是怎样进行处理呢?法官在何种情况下与多大程度上会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呢?


基本案情


甲与乙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有了结成婚姻的意思而双方父母对于结婚事宜进行商量。经过双方父母的商量,甲要给付12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给到乙,并且双方在结婚登记之日甲要再向乙给付20000元现金作为结婚的彩礼。


甲方一直按照约定操作,双方于2020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双方在村里举办了婚宴酒席。在举办婚礼之前,甲还为乙花费了32000元购入了三金。双方登记结婚后的一个月内,双方因为工作调动一直分居。


目前双方以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并且甲主张乙返还彩礼。


案例解读


在本案中关于彩礼的部分,甲认为乙的行为是骗取彩礼与三金后就离婚的行为,因此主张乙应当返还所有的彩礼与三金。乙认为甲给付的彩礼与为其购入的三金是甲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因此甲的主张于法无据。


最后该案是部分支持男方的诉请的,也就是女方确实要返还部分彩礼。因为甲与乙确实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还未到一个月,而甲给付的彩礼数额属于比较大的范围。因此女方确实要返还部分彩礼。


在法律上是不提倡彩礼的,但是也不禁止,因此我们对于彩礼问题一定要慎重,在确定数额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经济状况、本地区的惯例等。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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