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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通过微信向卖家购买物品可以随时反悔吗?

作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原被告互加微信后,原告向被告购买蜥蜴及宠物设备事宜。双方约定原告支付4600元向被告购买活体蜥蜴2只及宠物设备若干(具体不详)。


微信聊天中,被告称“最低4688元”原告称“4600成交”、“我这就打款”。被告表示同意称“支付宝转账后截图给我看一下,江浙沪一天到别的地方两三天,顺丰快递”“箱子什么的大东西也都是上海发货的,但是可能稍微慢一点因为太大了,我发顺丰,价格不合适,估计要两天”。


4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4600元。4月11日14:04原告要求被告发货前必须拍发货视频,被告15分钟未回复消息,原告因觉得联系不到人不靠谱,要求被告未发货就退款吧。17:00被告解释白天上课,单号已经打出,并将昨天的预约快递记录及单号发给原告。原告坚持一下午联系不上被告自己不要了。


快递次日到达后原告拒收,货物退回后被告也拒收,据被告所述,因货物是活体,后无法派送死亡后被快递公司予以销毁。其余宠物设备由被告通过淘宝下单,原告拒收后退回淘宝卖家。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4600元。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了涉案商品,其在2023年4月10日付款后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前提是双方合同已经解除。


本案中,第一,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并未协商一致,原告亦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第二,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需审查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经查认为,1.关于交付期限被告是否存在违约问题。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于4月10日付款,被告于4月11日将货物发出,符合双方对于交付期限的约定。2.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发送打包视频是否构成违约。对于发送视频事宜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且被告已经发送视频给原告。纵然发送的视频不符合原告要求,该行为也仅仅是履行瑕疵,被告对此不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原告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并不构成违约。在双方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收到货物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其主张被告返还货款46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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