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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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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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

发布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50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微信号建立“王妃私房菜”“女神群”两个微信群,群内分别有众多嫖客及数十名卖淫女。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在群中发布招嫖信息,其作为中间人促使嫖客及卖淫女取得联系,多次介绍卖淫女向嫖客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


经查实,被告人杨某共介绍十名妇女卖淫,非法获利5000余元。


【律师分析】


杨某通过建立微信聊天群的方式将卖淫女及嫖娼人员分别整合在一起,在嫖客群众发布卖淫女信息,嫖客看中卖淫女后,将嫖客联系方式给卖淫女,使卖淫女与嫖客取得联系,从中收取嫖客“介绍费”。


杨某建立男嫖客群仅用于发送卖淫女的信息,建立卖淫女群仅是搜集卖淫女的照片及基本信息。建群的行为只起到了联系交易双方,促使交易双方接洽的作用。


而组织卖淫罪需要具有召集卖淫人员,安排保卫、收银、后勤等协助人员各司其职,为正常经营提供安全保卫、日常收费记账、供应一日三餐的组织行为,刑罚相对于介绍卖淫罪也更严重一点。


从主观上来看,杨某并未在群中实施任何上述有关保卫、记账等与管理相关的内容。从主观上来看,其建群并不是为了方便对卖淫女的管理,而是通过现代化的手段方便与卖淫女的沟通。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来看,均是牵线搭桥,没有组织行为,故成立介绍卖淫罪。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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