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向个体工商户维权?

发布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949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由此可知,字号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名称,是自然人的商主体名称。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当时个体工商户发生纠纷时与其他市场主体是不同的。


常见的诉状格式如下:



案例一



起诉状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被告一:某某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经营者,联系方式


被告二:某某经营者,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XXX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共同(或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种方法是明显错误的且不专业的做法。没有理清楚个体户与经营者的关系和背后的法律逻辑,将会导致诉讼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混乱。




案例二

起诉状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被告一:某某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经营者,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种方法为正确的方式,经营者承担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单独列明。



案例三

起诉状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被告一:某某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经营者,联系方式


被告二:某某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XXX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共同(或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时实际经营者与个体户登记的经营者不符合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该种方式列明。


这里本质是由于客观原因,形成了一个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就是原经营者的一个公示,也就是商业信赖和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混合在了一起。



总结

因此在清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逻辑后,我们在选择如何起诉的时候就会有清晰的判断。不至于走偏路,走歪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