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发布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公司法 |811人看过


我们知道的市场主体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户等形式,但是平时很少见合伙企业这种形式。其实合伙企业也是一种法定的市场主体,他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也是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各位投资人根据自己合伙的形式对外分别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与《民法典》中,合伙合同相区分的。


一般来讲,合法企业根据责任模式划分种类,一种是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模式,叫做普通合伙企业。一种是存在部分普通合伙人、部分有限合伙人,叫做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有以下几种模式:


1、甲自然人+乙自然人,双方都是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其中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2、甲自然人+乙公司,双方都是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其中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3、甲公司+乙公司,双方都是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其中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4、甲合伙企业+乙公司,双方都是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其中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5、甲个体工商户+乙公司,双方都是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其中一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可以选择普通合伙人也可以选择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甲自然人+乙自然人,甲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乙仅出资,但是不参与经营。


2、甲自然人+乙公司,甲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乙仅出资,但是不参与经营,或者乙普通合伙人,甲仅出资不参与经营。


3、甲公司+乙公司,甲或者乙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甲合伙企业+乙公司,甲或者乙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甲个体工商户+乙公司,甲或者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综上

以上介绍了合伙企业定义和分类。合伙企业是通过合伙协议在各股东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的组织形式。根据责任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投资人能参与合伙事务外,也具有一定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