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8日,王二(化名)和同事张三(死者化名)下班后,邀约了大秋(化名)、小北(化名)等5人到某餐厅饮酒吃饭。
晚上7时左右饭局开始,除大秋外,其余几人共饮白酒5瓶左右。当晚9时,大秋有事先行回家,10时左右饭局结束大家准备回家。
其余人先行回家,王二和张三闲聊着向河畔方向走去,不一会儿张三就消失在了王二的视线中。
第二日,在河边发现已无生命迹象的张三。事故发生后,张三的父母将王二、大秋、小北等人全部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告王二、小北等人没有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也未及时将张三送至家中,也未告知其父母张三的情况,对张三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尤其是王二,在其他被告离开后,其作为最后照顾的陪护人,让其酒后独自一人穿过大车道后误入河中致死,在所有被告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张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应预料到深夜饮酒后前往河边的危险性。同时,张三的父母在其子深夜未归时,没有履行好看管义务,对其死亡结果也存在过错。大秋因提前离席且未饮酒,无法预料到饭局结束后张三的状态,故不承担责任。
酒桌饮酒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需注意:
1. 大家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酒桌上的人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大家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对喝醉的人进行了及时提醒。一般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3. 大家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其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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