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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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权投资人的股东责任

发布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公司法 |439人看过


在当前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走上了创业之路,创业型投资中股权投资越来越成为主流。


创业投资公司出资金,创业人员提供技术或者其他资源,最大限度的开发社会生产的潜力。


创业投资公司选择使用投资资金置换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就是我们常讲的股权投资。


那么投资人用投资资金从公司购入股权,成为股东后是否需要承担股东责任呢?


下面通过案例为大家讲解。


张某大学期间学习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带领自己的几个大学舍友共同创业。但是几个人仅有技术,没有资源渠道,没有资金,于是带上自己的创业设计蓝图找到了创业投资公司。


经过多轮洽谈,双方决定由张某先成立一家研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创业投资公司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向该研发公司注资了100万,同时取得了研发公司20%的股权。


在收到投资款后,张某为创业投资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


此后公司一直正常的运转,但是天有不测风云,随着对外贸易的疲软,张某所研发的领域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遭受重创,资不抵债。


此时,公司的各路债权人均向研发公司、张某及创业投资公司发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研发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及创业投资公司分别在各自认缴但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存在以下要点需要把握,从而才能理清思路。


首先,创业投资公司虽然与张某达成了股权投资协议,但是其作为显名股东,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承担股东责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研发公司的相对方。


其次,本案中研发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创业投资公司仅投了100万,便取得了20%的股权,也就是得到了200万股权。


在公司法的规范上来看,创业投资公司应当承担20%股权所对应的股东责任,也就是应当出资200万。


在研发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在未缴纳的100万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创业投资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在创业投资公司对外承担100万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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