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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注意,设置禁止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可能无效

发布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消费权益 |1380人看过

这篇文章简单向大家分享日常生活中常遇到商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禁止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中的法律问题。


这篇文章,不管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都非常实用。


案例重现


张某年前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会员专享的某连锁店咖啡券,因下单手机号码填错要求退款,遭到商家以“本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的拒绝,进一步沟通能否商品券过期后进行退款,商家进一步拒绝。


商家拒绝的理由是,在商品详情页上明确标注禁止七天无理由退货。


那么,在本案中,能否因为商家单方面规定禁止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就不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呢?


案例解析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为什么呢?


第一、该咖啡券性质既不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法定适用不允许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又不符合第七条可以约定适用不允许七天无理由的情形资产。


该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一)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而第七条可以约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二、即使该咖啡券符合可以约定适用不允许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种类,该商家也没有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第三、大家进一步注意,商家所提到的预付卡券类商品的过期不可以退其实也是无理规定。


其一、从商品交付上来说,卡券类交易程序一般是我们付款,商家发券码,商家在这个过程中只是提供了券码,并未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过期不予退款,而该商品我们消费者也没有实际使用,势必会存在商家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其二、对于过期不予退款类的告示,其实本质上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作出了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综上

商家在设置禁止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时,一方面要避免订立“霸王条款”,另一方面要避免订立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条款。
否则即使是约定了,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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