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白纸黑字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事后对方反悔,还能重新分割吗?如果双方又签了“加孩子名字、去对方名字”的协议,又该如何认定?近日,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男方与女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及车位,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首付来自男方出售婚前房屋的款项,贷款主贷人为男方。后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及车位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承担;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除房贷外无其他共同债务。
离婚后,双方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女方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几年后,双方又签署一份文件,约定在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加完后去除女方的名字,顺序为先加后去,由男方负责操作,女方到场签字。但此后仍未办理变更手续。
男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女方协助办理过户。女方辩称,离婚后双方仍如未离婚时共同生活,后续文件是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故不同意男方的诉请,要求扣除剩余贷款后房屋各半所有。儿子也表示不愿放弃房屋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自协议签署时起,房屋所有权利益已转至男方。双方离婚后的生活状态,不能作为物权确认的依据。
对于后续签署的“加名去名”文件,法院指出,女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房屋处分给男方,其自身已丧失处分权,因此其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对男方及受赠人不发生效力。而男方对儿子的赠与意思表示,在房屋物权未转移至受赠人前,可以撤销。因此,女方要求按后续协议处理、分割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女方协助办理过户;男方返还女方离婚后代偿的贷款;女方主张的还贷增值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三个关键法律点:
第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一方事后反悔,都不能轻易推翻。本案中,离婚协议已明确房屋归男方,女方事后要求分割,缺乏依据。
第二,物权登记并非唯一依据。虽然房屋仍登记为共同共有,但离婚协议已对归属作出约定,男方享有要求过户的债权请求权。法院确认房屋归男方所有,并判令女方协助过户,正是对协议效力的维护。
第三,赠与未完成前可以撤销。将房产赠与子女,若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且不属于公证或依法不得撤销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中,男方对儿子的赠与意思表示,在过户前可以撤销;而女方因已无处分权,其赠与意思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牛静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协议应尽量明确过户期限、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避免日后扯皮。离婚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防止对方反悔或产生其他纠纷。若涉及将房产赠与子女,建议明确赠与性质,并尽快办理公证或过户,以免赠与被撤销。同时,注意保留还贷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协议不是儿戏,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及时过户,才是保障权益的关键一步。
牛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