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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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少离多,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后判离

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3日 28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时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与其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差;而且双方年龄相差9岁,经常为琐事争吵,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已明存实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但是要求原告退还被告给原告方的彩礼88 ooo元、礼金12000元及原告婚后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用46523.21元。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 实:原、被告在2019年通过网络认识后开始恋爱,2019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在2020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在举行婚礼前被告按照当地风俗向原告支付了彩礼款88000元和礼金1200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返还了 24000元。举行婚礼后原告继续在校上学,被告一直在外务工,原告在校的费用及家庭支出由被告方在承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录音光盘及转账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款88000元,礼金12000元以及原告婚后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用46523.31元的主张,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确实为了达到结婚和共同生活,在较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聚少离多(原告系在校生)的情况下确实向原告方支付和付出了大量的经济,现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情况下,被告提出这一主张并无不当,考虑到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考虑由原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较为恰当。

判决如下:

1.准许原被告离婚。

2.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款20 000 元。

李定富律师,主要擅长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