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3日 28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时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与其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差;而且双方年龄相差9岁,经常为琐事争吵,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已明存实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但是要求原告退还被告给原告方的彩礼88 ooo元、礼金12000元及原告婚后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用46523.21元。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 实:原、被告在2019年通过网络认识后开始恋爱,并于2019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在2020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在举行婚礼前,被告按照当地风俗向原告支付了彩礼款88000元和礼金12000元,事后原告向被告返还了 24000元。举行婚礼后原告继续在校上学,被告一直在外务工,原告在校的费用及家庭支出由被告方在承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录音光盘及转账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款88000元,礼金12000元以及原告婚后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用46523.31元的主张,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确实为了达到结婚和共同生活,在较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聚少离多(原告系在校生)的情况下确实向原告方支付和付出了大量的经济,现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情况下,被告提出这一主张并无不当,考虑到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考虑由原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较为恰当。
判决如下:
1.准许原被告离婚。
2.由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款20 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