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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维权!肖新林律师代理劳动者,判公司支付劳动者全部款项 未签劳动双倍工资 违法解除赔偿 欠薪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346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某食用菌公司起诉主张与被告(劳动者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肖新林律师作为被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聚焦“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核心争议,精准固定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原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清晰论证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效力,成功助力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的实务能力与维权担当。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食用菌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区)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员某食用菌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劳动争议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肖新林律师受被告张某某(劳动者)委托,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坚决反驳原告公司的不合理诉求,全力维护被告张某某的合法劳动权益。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8666.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597.7元及经济补偿金10000元(合计53264.4元)。原告主张,阿克苏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无事实依据,其仅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身份就认定被告系原告招用,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仲裁庭审中自认的事实不符;且仲裁委员会仅依据被告提交的、自称与“刘某某”的录音,就认定录音相对方为刘某某、刘某某代表原告认可被告月工资10000元等事实,违反客观实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雇佣,由刘某某指派为第三人员某食用菌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工资由刘某某发放,其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员某食用菌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公司系技术服务关系,刘某某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并非其公司副总经理,其公司未授权刘某某招收员工。刘某某挂名其公司副总经理,仅为方便开展技术指导,双方无劳动关系。刘某某代表原告公司招用被告张某某开展技术服务,被告的工作安排、工资发放均由原告公司负责,被告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新林律师接受被告张某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介入案件,详细了解被告的用工经过、工资约定、工作安排及离职情况,仔细梳理原告公司的诉讼理由和抗辩点,结合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原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关款项,制定了“固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反驳原告抗辩、明确款项支付依据”的针对性代理策略,为后续维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律师履职重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核心难点集中在原告公司极力否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图逃避支付义务,具体抗辩情形如下:一是原告公司提交考勤表、公证书、借条等证据,主张被告不属其公司劳动者,刘某某系第三人员某食用菌公司副总经理,其招用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无关;二是原告公司提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张被告所在技术团队系为第三人提供技术服务,工资由第三人发放,与原告公司无关联;三是原告公司对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录音等证据不予认可,否认刘某某的行为代表原告公司,拒绝认可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及拖欠款项事实。

结合案件上述难点,肖新林律师明确自身履职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发力,确保维权工作精准高效:

  1. 固定关键证据,佐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重点收集、整理被告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录音,以及第三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表、技术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刘某某作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招用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佐证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反驳原告抗辩,厘清法律关系:针对原告公司的各项抗辩意见,逐一梳理反驳思路,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明确刘某某并非第三人员某食用菌公司副总经理,其挂名仅为方便开展技术服务,其行为代表原告公司;同时反驳原告关于“技术团队为第三人服务、工资由第三人发放”的主张,明确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的是技术服务费,被告工资由刘某某代表原告发放;

  3. 明确款项计算依据,夯实诉讼主张:结合被告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精准核算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裁决意见,确保每一笔款项的主张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贴合法院裁判标准;

  4. 庭审精准抗辩,全力争取胜诉:针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清晰、严谨地发表代理意见,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求原告公司提交反驳被告主张的有效证据,同时充分论证被告的诉讼主张具有充分依据,助力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被告的全部抗辩请求。

三、肖新林律师专业履职,助力劳动者胜诉维权

作为被告张某某(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立足劳动者维权需求,全程发挥专业优势,从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庭审抗辩等多个环节精准发力,全力反驳原告公司的不合理诉求,推动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劳动权益,具体履职举措如下:

1. 全面梳理证据,筑牢维权基础

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全程指导被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同时充分运用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被告的抗辩主张:一是梳理被告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核实,聊天记录中明确约定被告月工资10000元,每月发放6000元、押4000元,同时载明被告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由刘某某安排,证实双方就用工事宜达成一致,刘某某系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沟通;二是整理被告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刘某某每月向被告发放工资,进一步佐证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核实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结合刘某某的身份,证实录音相对方系刘某某,刘某某认可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四是运用第三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表,证实刘某某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90.198%,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五是结合第三人提交的技术服务费发票、电子回单,证实第三人向原告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被告提供的技术服务系原告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与第三人无直接劳动关系。针对原告公司对证据的异议,肖律师逐一梳理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充分论证证据的证明效力,为维权工作筑牢证据根基。

2. 精准分析法律关系,反驳原告全部抗辩

肖新林律师深入研究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精准剖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反驳原告公司的抗辩意见: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明确刘某某作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招用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表原告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原告公司承担,反驳原告“刘某某行为与原告无关”的主张;二是结合第三人员某食用菌公司的干部任免通知,证实该公司副总经理需经相关部门任命,刘某某无任命文件、不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其挂名仅为方便开展技术服务,并非该公司员工,反驳原告“刘某某系第三人副总经理”的主张;三是针对原告提请的证人证言,明确证人与被告系同一技术团队,证人陈述“工资由刘某某协商、发放,工作由刘某某安排”,该证言反而佐证了被告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驳原告“被告与原告无关联”的主张;四是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结合被告受原告公司管理、从事原告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工资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的事实,明确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驳原告“双方无劳动关系”的核心主张。

3. 精准核算相关款项,明确抗辩依据

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精准核算原告公司应向被告支付的各项款项,确保抗辩主张合法合理、贴合法院裁判标准:一是拖欠工资部分,结合双方约定的月工资10000元(每月发6000元、押4000元),被告工作7个月零20天,核算拖欠工资为28666.7元(4000元×7个月+(10000元÷30天×20天-6000元),同时指出原告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被告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可拖欠工资数额;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被告工作7个月零20天,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确定的14597.7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异议,肖律师明确该数额应予以支持;三是经济补偿金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被告离职系原告公司所致,被告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10000元×1个月),明确该款项的支付依据。

4. 庭审精准抗辩,全力维护劳动者权益

庭审过程中,面对原告公司的极力抗辩,肖新林律师条理清晰、逻辑缜密地发表代理意见,逐一破解原告的抗辩理由:一是针对原告公司“与被告无劳动关系”的核心主张,结合证据链,详细阐述刘某某的职务行为效力,明确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是针对原告公司对证据的异议,逐一论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明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有效佐证案件事实,原告公司无相反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是针对原告公司“不应支付相关款项”的主张,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款项核算依据,明确原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四是强调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公司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力推动法院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原告某食用菌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原告某食用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张某某支付拖欠工资28666.7元;

  3. 原告某食用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张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97.7元;

  4. 原告某食用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5. 驳回原告某食用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食用菌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的作出,标志着被告张某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肖新林律师的专业代理能力也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认可,成功帮助劳动者追回全部应得款项。

五、律师寄语

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遭遇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时,维权难度较大。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劳动争议办案经验,精准固定关键证据、明确法律关系、精准庭审抗辩,成功助力劳动者胜诉,切实化解了劳动者的维权困境。

在此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应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劳动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维权风险。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及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相关证据,佐证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专业律师能够精准分析法律关系、梳理维权思路、固定关键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助力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倒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诚信履约。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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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920********47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