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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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肖新林律师代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成功为供水公司追回欠付水费及律师费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64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供用水合同纠纷,被告以“水表异常、用水量不合理”为由,拖欠原告2023年7-8月水费拒不支付,还拒绝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肖新林律师作为原告温宿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匿名处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聚焦“供用水合同履行、水表计量效力、律师费承担”核心争议,精准梳理合同条款、固定供水事实,有力驳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辩,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举证、精准论证,最终推动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付水费及律师费,成功为供水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彰显了肖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高效维权能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温宿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匿名处理,以下简称原告供水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匿名处理,以下简称被告房地产温宿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肖新林律师受原告委托,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立案、证据梳理、庭审质证、法律论证等全部环节,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法院作出胜诉判决,成功为原告追回欠付水费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原告诉称,2022年1月,其与被告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水费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同时约定因用水人拖欠水费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用水人需承担供水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经营服务用水,但被告拖欠2023年7月、8月水费83997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3年7月、8月水费83997元及违约金12678.06元,共计96675.06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300元;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作为供水单位,负有定期核查用水情况的职责,但其未及时掌握用水异常情况;案涉水表曾被原告更换,导致水表指针数异常,原告主张的水费无相应供水事实依据,异常部分应予以扣除;被告常年按时缴费,不存在拖欠水费的情况,反而在水表异常期间超付了水费,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欠费事实,同时认为违约金及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肖新林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研判被告“水表异常、用水量不合理”的抗辩思路,仔细核查《供用水合同》、用水量清单、缴费记录、律师费票据等相关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制定了“固定供用水合同关系、强化水表计量效力、驳斥被告抗辩、主张律师费合法承担”的针对性代理策略,为庭审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律师履职重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集中在三点:一是被告以“水表异常、用水量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水费,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水表计量合法有效、用水量真实可信;二是被告主张“超付水费、不存在欠费”,需明确被告的缴费记录与涉案两个月水费的关联性,驳斥其超付抗辩;三是需明确合同中律师费承担条款的效力,确保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得到法院支持。具体难点如下:一是如何证明水表更换后计量有效,被告主张的“水表异常”无事实依据;二是如何结合被告常年缴费记录,反驳其“用水量突增不合理”的抗辩;三是如何依据合同约定,论证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确保维权支出得到支持。

结合案件上述难点,肖新林律师明确自身履职重点,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确保代理工作合法高效、直击核心:

  1. 固定核心证据,强化供用水事实:重点整理《供用水合同》、2023年7-8月用水量清单、被告历年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供用水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供水义务,水表计量结果真实有效。

  2. 拆解被告抗辩逻辑,指出其矛盾点:针对被告“水表异常、用水量不合理”的抗辩,结合案件事实,明确水表仅在2022年更换过一次,截至庭审时未再更换,且被告2023年1-6月及9月至今均按时缴费、未对用水量提出异议,驳斥其水表异常的主张;同时,结合被告缴费记录,指出其所谓“超付水费”与本案涉案水费无关联,无法免除其付款义务。

  3. 精准适用法律,明确律师费承担:结合《供用水合同》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明确约定,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证被告拖欠水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4. 规范庭审抗辩,清晰陈述事实: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逐一出示证据,精准解读证据证明目的,针对被告的辩解逐一反驳,引导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三、肖新林律师专业履职,助力委托人胜诉维权

作为原告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立足委托人的合法维权需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证据梳理、质证辩论、法律适用等多个环节精准发力,有力驳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最终推动法院支持原告的核心诉求,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欠付水费及律师费,具体履职举措如下:

1. 全面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肖新林律师深入梳理本案全部证据,重点构建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完整证据链,确保原告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一是提交《供用水合同》原件,明确合同中关于水费单价、结算方式、违约金、律师费承担等核心条款,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拖欠水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二是提交2023年7-8月用水量清单,明确被告该两个月的用水量分别为8544m3、7926m3,结合合同约定的5.1元/m3单价,核算出欠付水费83997元,证明欠费金额真实有据;三是提交被告历年缴费记录,证明被告2023年1-6月及9月至今均按时缴费、未对用水量提出异议,佐证水表计量有效,被告主张的“水表异常”无事实依据;四是提交律师费票据,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实际支出律师费8300元,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条件。

2. 拆解被告抗辩,指出其矛盾与无据之处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针对被告的核心抗辩,逐一拆解其逻辑漏洞,有力驳斥其不合理主张:一是针对被告“水表异常、用水量不合理”的抗辩,明确根据案件查明事实,水表仅在2022年更换过一次,截至庭审时未再更换,且被告在2023年1-6月及9月至今均按时缴纳水费、未对用水量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说明水表计量有效,被告主张的“水表异常”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二是针对被告“超付水费、不存在欠费”的抗辩,指出被告所谓“超付”系其对水表异常期间缴费的误解,该部分缴费与本案2023年7-8月的水费无关联,无法免除其欠付涉案水费的义务;三是针对被告“原告未履行核查职责”的抗辩,明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供水服务并出具用水量清单,被告作为用水人,有义务核对用水量并按时缴费,其以原告未履行核查职责为由拒绝付款,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3. 精准适用法律,明确律师费的合法承担

肖新林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和合同约定,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明确被告拖欠水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重点强调《供用水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用水人拖欠水费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用水人需承担供水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8300元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据此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该项诉求。

4. 庭审精准辩论,推动法院采信原告诉求

庭审过程中,肖新林律师条理清晰、逻辑缜密地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回应案件争议焦点:一是清晰陈述原、被告之间的供用水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供水义务,被告拖欠水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逐一反驳,明确其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三是明确原告主张的水费金额真实有据,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核心诉求,同时客观说明违约金主张未获支持的原因,引导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匿名处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宿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匿名处理)支付2023年7月、8月的水费83997元;

  2. 被告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匿名处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宿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匿名处理)支付律师代理费8300元;

  3. 驳回原告温宿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匿名处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3.5元,减半收取1206.75元,由被告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分公司(匿名处理)负担1054元,原告温宿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匿名处理)负担152.75元。

  5.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供水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水费义务,原告主张的83997元水费有充分证据佐证,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水表异常、用水量不合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其在2023年1-6月及9月至今均按时缴费、未对用水量提出异议,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3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被告系因用水量异议未协商一致而未按时缴费,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的作出,标志着肖新林律师的专业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充分认可,成功为原告供水公司追回欠付水费及律师费,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寄语

供用水合同纠纷中,供水人按约提供供水服务后,用水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无故拖欠、拒绝支付。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梳理证据链、拆解被告抗辩逻辑,成功帮助供水公司追回欠付费用及维权支出,为类似供用水合同纠纷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此提醒,供水单位与用水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水费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维权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同时规范水表计量、用水量核查等流程,留存相关证据;用水人应按时核对用水量、缴纳水费,若对用水量有异议,应及时与供水单位沟通,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不得以此为由无故拖欠水费。若遇到用水人拖欠水费、拒绝承担维权费用的情况,供水单位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明确维权思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供水服务的正常开展。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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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920********47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