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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维权!肖新林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为实际施工人追回工程20万款及利息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84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实际施工人)承接涉案低压线路维修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四被告相互推脱,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肖新林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聚焦“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工程款支付责任划分”两大核心争议,精准梳理证据链、厘清多方法律关系,有力反驳各被告抗辩意见,巧妙运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成功助力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判令核心责任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24988.33元,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切实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实务功底与维权能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钟某某(实际施工人)与被告亚某某、李某某、某国际电力公司、某阿克苏电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肖新林律师受原告钟某某委托,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包括管辖权异议审理、庭审抗辩等全部环节,坚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助力原告成功追回拖欠多年的工程款及利息。

原告诉称,2014年8月,其与被告亚某某、李某某在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处,承接了被告某阿克苏电业公司发包给该国际电力公司的拜城县10KV低压线路维修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与被告亚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1月完成工程款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00元,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亦在欠条上注明确认相关事宜。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工程款,各被告均以某阿克苏电业公司未支付项目款项为由相互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故诉至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亚某某、李某某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 判令该二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逾期利息41000元(按年息6%计付);3. 判令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某阿克苏电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 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被告亚某某辩称,其与原告、被告李某某系涉案项目共同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其索要工程款;原告提交的欠条系配合原告向承包方索要工程款而出具,并非真实欠款关系;涉案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原告应与二被告共同向承包方索要,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被告亚某某的抗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阿克苏电业公司辩称,其已与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该公司,且已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960335.88元,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同时,原告多年来未向其主张权利,已丧失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

肖新林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介入案件,详细梳理工程承包、施工、结算全流程,仔细分析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重点研判案件核心争议——原告是否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各被告的付款责任如何划分,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固定实际施工人证据、厘清责任主体、精准核算款项、反驳被告抗辩”的针对性代理策略,为后续维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全程参与管辖权异议审理,成功驳回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确保案件在拜城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理。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律师履职重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核心难点集中在三方,一是被告亚某某、李某某极力否认拖欠工程款事实,主张与原告系共同施工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二是被告某阿克苏电业公司以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缺席审理,增加了案件事实核查及责任认定的难度,具体抗辩情形如下:一是被告亚某某、李某某认可欠条签字真实性,但主张欠条系配合原告索要工程款而出具,并非真实欠款,双方系共同施工关系,原告无权单独主张工程款;二是被告某阿克苏电业公司提交付款凭证、结算表等证据,主张其已向某国际电力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且原告多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三是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缺席,其与被告亚某某、李某某的分包关系、工程款结算情况无法直接核实,给责任认定带来阻碍。

结合案件上述难点,肖新林律师明确自身履职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发力,确保维权工作精准高效:

  1. 固定关键证据,佐证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重点收集、整理原告与被告亚某某、李某某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三份欠条,以及工程竣工报告、质量回访单、材料核对明细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在涉案工程中负责施工机械和资金投入,系实际施工人,而非共同施工人;同时,借助某国际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欠条上的注明,佐证该公司对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可。

  2. 反驳被告抗辩,厘清各方法律关系:针对各被告的抗辩意见逐一梳理反驳思路,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明确原告与被告亚某某、李某某并非共同施工人,二被告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反驳某阿克苏电业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结合原告多次向各被告索要工程款的事实,证实诉讼时效未过,同时认可其已付清工程款的事实,明确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某国际电力公司的缺席,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精准核算相关款项,夯实诉讼主张:结合欠条约定、工程结算情况,精准核算工程款数额,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结合法律规定,调整利息计付标准和起算时间,确保利息主张合法合理,贴合法院裁判标准。

  4. 庭审精准抗辩,全力争取胜诉: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清晰、严谨地发表代理意见,重点论证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二被告的付款义务及某国际电力公司的连带责任,同时巧妙运用证据规则,要求各被告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有效证据,助力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诉讼请求。

三、肖新林律师专业履职,助力实际施工人胜诉维权

作为原告(实际施工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立足实际施工人维权需求,全程发挥专业优势,从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庭审抗辩、管辖权异议应对等多个环节精准发力,全力反驳各被告的不合理诉求,推动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履职举措如下:

1. 全面梳理证据,筑牢维权基础

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全程指导原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原告的诉讼主张:一是梳理原告与被告亚某某、李某某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负责施工机械和资金投入,二被告负责组织施工、材料进场、工程款结算等工作,利润分配比例为原告70%、二被告各15%,该约定充分体现原告系涉案工程投入最大、付出最多的一方,系实际施工人,而非共同施工人;二是整理三份欠条(二被告共同出具2份、李某某单独出具1份),均明确载明拖欠原告人工工资及机械费200000元,结合某国际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的注明,进一步佐证欠款事实及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三是收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回访单、材料核对明细表等原件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原告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四是核实被告某阿克苏电业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结算表等证据,认可其已向某国际电力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事实,合理调整代理思路,不再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聚焦二被告及某国际电力公司的责任承担。针对被告亚某某、李某某对欠条用途的异议,肖律师逐一论证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明确欠条系双方结算后出具,系真实意思表示,反驳其“配合索要工程款”的抗辩主张,为维权工作筑牢证据根基。

2. 精准分析法律关系,反驳各被告全部抗辩

肖新林律师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精准剖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逐一反驳各被告的抗辩意见:一是针对被告亚某某、李某某“共同施工人”的抗辩,结合《联合施工协议》约定及利润分配比例,明确原告系实际施工人,二被告仅负责工程管理、结算等工作,且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与原告协商分配工程款,反而私下与某国际电力公司结算并支出款项,不符合共同施工人的表现,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是针对被告某阿克苏电业公司“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结合原告多次向各被告索要工程款的事实,主张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同时认可其已付清工程款的事实,明确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合理缩减维权范围,聚焦核心责任主体;三是针对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的缺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张其作为工程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二被告,且其项目负责人确认欠款事实,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其缺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二被告出具欠条后,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

3. 精准核算相关款项,明确诉讼主张依据

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精准核算原告主张的各项款项,确保诉讼主张合法合理、贴合法院裁判标准:一是工程款部分,结合三份欠条及结算事实,明确被告亚某某、李某某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全额支付;二是逾期利息部分,原告主张按年息6%计付、自2017年1月起算,肖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息,且利息起算日应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调整为2017年7月1日,精准核算出逾期利息为24988.33元(200000元×4.35%÷360天×1034天),确保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采纳。

4. 全程履职尽责,庭审精准抗辩

庭审过程中,面对各被告的极力抗辩,肖新林律师条理清晰、逻辑缜密地发表代理意见,逐一破解被告的抗辩理由:一是针对二被告“共同施工人”的核心抗辩,结合《联合施工协议》、利润分配比例及二被告私下结算的行为,详细论证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明确二被告的付款义务;二是针对某阿克苏电业公司的抗辩,合理认可其已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同时有力反驳其“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明确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的事实,证实诉讼时效未过;三是针对某国际电力公司的缺席,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强调其缺席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是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链,全面论证原告的诉讼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力推动法院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在案件审理初期,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肖新林律师积极应对,提交书面异议答辩意见,成功助力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该公司上诉,肖律师继续参与上诉审理,最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确保案件在拜城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理,为原告维权节省了时间成本。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亚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某某工程款200000元;

  2. 被告亚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某某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4988.33元(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逾期1034天,计算方式:200000元×4.35%÷360天×1034天);

  3. 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计2367.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157.29元,由被告亚某某、李某某负担2210.21元,被告某国际电力公司对该部分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的作出,标志着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肖新林律师的专业代理能力也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认可,成功帮助实际施工人追回拖欠多年的工程款及利息。

五、律师寄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工程款拖欠、责任主体复杂、维权难度大等问题,尤其是涉及多方承包、分包关系时,容易出现各被告相互推脱、拒不付款的情况。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办案经验,精准固定关键证据、厘清多方法律关系、精准核算款项、高效应对庭审及管辖权异议,成功助力实际施工人追回工程款及利息,切实化解了实际施工人的维权困境。

在此提醒,实际施工人在承接工程时,应尽量签订书面施工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工程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维权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保留施工记录、材料交接单、竣工报告等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工程竣工结算后,若遭遇工程款拖欠,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专业律师能够精准分析法律关系、梳理维权思路、固定关键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助力实际施工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倒逼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提醒工程承包、分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履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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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920********47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