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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肖新林律师代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判令被告交付拖欠煤1523.6吨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865人看过 举报

2026-04-09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足额支付200万元购煤款后,被告拖欠1523.6吨煤未交付,还抗辩主张已全面履行合同、原告系恶意诉讼。肖新林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一审诉讼,聚焦“合同履行事实”“证据效力认定”两大核心,精准质证被告提交的无效证据,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违约事实,判令被告限期交付拖欠的1523.6吨煤,切实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专业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梳理与庭审抗辩实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肖新林律师受原告委托,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主张原告合法债权。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其与被告达成口头凭样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吨19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10526吨无烟煤,合同总价200万元。至2016年12月20日,原告已向被告足额支付全部购煤款200万元。2017年1月3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有1523.6吨煤未向原告交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载明拖欠原告1523.6吨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交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无烟煤1523.6吨(价值457080元,按每吨300元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于2016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以每吨190元的价格购买总价200万元的沫煤(而非原告所述的无烟煤),总量约10526吨。原告自2016年10月6日起开始从被告处拉煤,至2017年1月3日已拉走9858.91吨,2017年1月4日又拉走888.54吨,累计拉走10747.45吨,已超出约定总量,双方合同已全面履行,不存在拖欠煤的情形。被告主张,原告要求交付无烟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持欠条起诉系恶意、虚假诉讼,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难点

本案系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核心围绕“合同标的认定”“合同履行情况”“证据效力”三大焦点展开,肖新林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面临的维权难点突出:

  1. 合同标的争议难点: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标的系沫煤,而非原告主张的无烟煤,试图否定原告诉求的基础,需明确双方口头合同的真实标的,厘清沫煤与无烟煤的区别及本案交易的实际约定;

  2. 合同履行争议难点:被告主张已全面履行交付义务,提交多组调货单、流水账等证据,声称原告拉煤总量已超出约定,需逐一质证该类证据,反驳被告的履行主张,证实被告拖欠煤的事实;

  3. 证据抗辩难点:被告提交的调拨单、调货单、流水账等证据数量较多,看似能佐证其履行事实,但存在诸多瑕疵,需精准指出证据漏洞(如无原告签字、证据无关联性、无法相互印证等),同时强化原告提交证据的效力,夯实原告诉求基础;

  4. 恶意诉讼抗辩难点:被告反诉原告系恶意、虚假诉讼,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彻底反驳该主张,证明原告起诉系合法维权,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三、肖新林律师代理思路与庭审制胜策略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庭审焦点,制定“固定核心证据+精准质证抗辩+明确法律适用”的维权策略,逐一破解被告抗辩,全力推动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实现胜诉。

1. 固定核心证据,夯实原告诉求基础

肖新林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聚焦“付款事实”“结算事实”两大核心,构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为原告维权提供坚实支撑,同时契合凭样品买卖合同的举证要求:

  • 提交2016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的收条,证实原告已向被告足额支付200万元购煤款,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基本规定;

  • 提交2017年1月3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被告拖欠原告1523.6吨煤,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直接证实双方结算后被告未履行交付义务的核心事实,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关键依据;

  • 补充提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交付煤的沟通记录,证实原告已履行催告义务,被告拖延交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进一步佐证被告的违约行为;

  • 结合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特点,补充提交双方交易时的样品相关说明及市场交易惯例,证实双方约定的交易标的虽在判决中认定为沫煤,但不影响被告拖欠煤量的核心事实,原告的维权主张具有充分事实依据,同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买卖合同成立及证据认定的规定,强化证据效力。

2. 精准质证被告证据,彻底反驳其抗辩主张

针对被告提交的调拨单、调货单、流水账等多组证据,肖新林律师逐一细致质证,精准指出证据瑕疵,明确该类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彻底反驳被告的全部抗辩:

  • 针对被告提交的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公司证明及2017年1月4日调拨单:肖律师提出,该证明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不符合机构作证的法定要求(无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签字);调拨单仅有“肖”字样,无原告本人签字,无法证明与原告有关,且调拨单加盖的是兰考县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证明中的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关,两份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亦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实原告于2017年1月4日拉走888.54吨煤的事实;

  • 针对被告提交的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2日调货单:肖律师强调,该组调货单均系2017年1月3日双方结算之前产生,而本案欠条系双方结算后出具,结算时已对之前的拉煤数量进行确认,该组证据与结算后被告拖欠煤的事实无关,不具有证明效力;

  • 针对被告提交的2016年10月6日至12月27日调货单及自行记录的流水账:肖律师指出,该组调货单无法证明与原、被告双方的交易有关,流水账系被告单方制作,无原告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针对被告提交的原告自行书写的结算清单:肖律师明确,该清单恰恰印证了双方于2017年1月3日进行结算的事实,结合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拖欠原告1523.6吨煤的事实,反而佐证了原告的主张,与被告的抗辩意见相悖。

3. 明确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强化代理意见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被告的违约事实,强化代理意见,精准回应本案核心争议:

肖律师强调,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凭样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事实上的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口头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只要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即成立有效。原告已足额支付全部购煤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按双方结算确认的内容履行交付义务,拖欠1523.6吨煤未交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

针对被告主张“原告系恶意、虚假诉讼”的抗辩,肖律师指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合法有效欠条起诉,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义务未果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系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恶意、虚假诉讼的情形,被告的该抗辩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采信。同时,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的标的系沫煤,即便该主张部分被法院采纳,也不影响被告拖欠1523.6吨煤的核心事实,被告仍应履行交付义务。

4. 优化庭审答辩,精准回应争议焦点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条理清晰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出示证据,围绕“合同履行事实”“证据效力”“违约认定”三大核心展开答辩,精准回应被告的全部抗辩,逻辑缜密、依据充分。肖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面覆盖本案争议焦点,既明确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精准指出了被告证据的瑕疵和抗辩的不合理性,得到法院的全面认可。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交付沫煤1523.6吨;

  2. 本案受理费8156元,减半收取4078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3.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寄语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中,核心在于固定交易标的、结算依据及履行证据,尤其口头合同纠纷,更需注重证据的留存与梳理,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庭审质证策略,成功厘清案件事实,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帮助原告顺利实现维权目的,判令被告履行交付义务,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此提醒,公民、法人之间进行买卖交易(尤其是大额交易),即便达成口头协议,也应留存好付款凭证、结算单据、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交易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凭样品买卖的,还应妥善封存样品,明确样品质量标准,避免后续就标的质量、数量产生争议。若遇到交易一方拖欠货物、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核心证据,通过法律途径高效维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抗辩权,更不得恶意诋毁对方、主张虚假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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