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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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肖新林律师代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为原告胜诉追回工程款77800元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680人看过 举报

2026-04-09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7800元。肖新林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一审诉讼,面对被告“结算清单无其他合伙人签字”“不应由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双重抗辩,精准界定承揽合同主体、明确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边界,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为原告全额追回剩余工程款,彰显专业律师在承揽合同纠纷中的维权实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合作社”)、被告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邓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肖新林律师受原告委托,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主张合法债权。

原告诉称,2016年3月,被告邓某某受养殖合作社委托,安排原告为该合作社建设猪舍两座。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邓某某(养殖合作社负责猪舍建设的管理人)进行结算,确认养殖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95000元,剩余7780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该笔工程款,养殖合作社以“结算清单无其他合伙人签字、账目未核实”为由拖延付款,被告邓某某则以“自己系合作社管理人、不应个人承担付款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78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难点

本案核心围绕“承揽合同主体认定”“结算清单效力”“付款责任承担”三大焦点展开,肖新林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面临的维权难点突出:

  1. 合同主体界定难点:被告邓某某主张自己系养殖合作社管理人,受委托负责猪舍建设,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需明确承揽合同的相对方系养殖合作社,而非邓某某个人;

  2. 结算清单效力难点:养殖合作社以“结算清单仅邓保明签字、其他合伙人未确认”为由,否定清单效力,拒绝认可欠款金额,需论证该清单的合法性、有效性;

  3. 责任承担划分难点:两被告相互推诿,养殖合作社拒绝付款、邓某某主张不应个人承担,需明确付款责任主体,确保原告债权能够实现。

三、肖新林律师代理思路与庭审制胜策略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庭审焦点,制定精准维权策略,逐一破解被告抗辩,全力推动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帮助原告追回全部工程款。

1. 固定核心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肖新林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聚焦承揽合同履行及欠款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确保原告诉求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

  • 提交原告与被告邓某某签订的施工相关凭证、猪舍建设完工确认材料,证实原告按约为养殖合作社建设猪舍,已全面履行承揽合同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

  • 提交原告与被告邓某某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明确载明养殖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95000元、剩余77800元未支付的核心事实,该清单虽无其他合伙人签字,但结合邓某某系养殖合作社猪舍建设管理人的身份,可直接作为对账结算的有效依据;

  • 补充提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工程款的沟通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原告已履行催告义务,两被告拖延付款、相互推诿的事实,进一步佐证原告债权的合法性。

2. 精准界定合同主体,明确责任边界

针对两被告的推诿抗辩,肖新林律师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承揽合同主体及付款责任边界,逐一破解抗辩理由:

  • 关于合同主体:肖律师强调,被告邓某某系受养殖合作社委托,负责猪舍建设的管理工作,其安排原告施工、与原告结算的行为,均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原告实际是为养殖合作社建设猪舍,承揽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与养殖合作社,而非邓某某个人,养殖合作社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核心责任;

  • 关于邓某某的责任:结合庭审事实及证据,肖律师明确,邓某某仅系合作社的管理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养殖合作社承担,原告主张邓某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虽无依据,但该抗辩不影响养殖合作社作为合同主体应履行的付款义务,进一步明确付款责任主体为养殖合作社。

3. 论证结算清单效力,反驳被告抗辩

针对养殖合作社“结算清单无其他合伙人签字、不予认可”的抗辩,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充分论证结算清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肖律师提出,被告邓某某作为养殖合作社明确指定的猪舍建设管理人,其有权代表合作社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其在结算清单上的签字确认,系职务行为,对养殖合作社具有法律约束力。养殖合作社以“其他合伙人未签字”为由否定清单效力,系其内部合伙事务的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同时,被告邓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认可结算清单的真实性及欠款金额,进一步佐证了清单的有效性,养殖合作社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采信。

4. 优化庭审答辩,强化代理意见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条理清晰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出示证据,围绕“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养殖合作社应承担付款责任”三大核心展开答辩:

明确原告与养殖合作社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猪舍建设并交付使用,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被告邓某某的职务行为后果由养殖合作社承担,结算清单合法有效,养殖合作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两被告相互推诿付款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养殖合作社应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77800元。肖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缜密、依据充分,得到法院的认可。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7800元;

  2. 驳回原告对被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被告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五、律师寄语

承揽合同纠纷中,核心在于明确合同主体、固定结算依据,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庭审策略,成功界定承揽合同主体,论证结算清单效力,破解两被告的推诿抗辩,为原告全额追回剩余工程款,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此提醒,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应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合同主体、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由合同相对方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留存完整的结算凭证,避免后续产生欠款纠纷。若遇到工程款拖欠、对方推诿付款的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核心证据,通过法律途径高效维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债权。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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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920********47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