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自然人起诉行政机关财产损害赔偿,原告主张被告某某局、某某物业侵权并索赔53000元。肖新林律师受被告某某局委托,代理本案一审诉讼,面对原告“违法拆除、财产损毁”的主张,精准界定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梳理证据瑕疵、强化执法行为合法性论证,凭借严谨的抗辩逻辑、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彰显专业律师在行政诉讼一审代理中的实战实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以行政赔偿为由,将被告某某局、被告某某物业(以下简称“某某物业”)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彩钢房、机械设备、搬迁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3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系行政诉讼一审案件。
原告诉称,2006年其经营的青松修理厂因拆迁,依法取得阿克苏市建安三村10号楼南面山墙约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修理厂经营至2016年4月。期间,某某物业要求其将修理厂搬迁至3号楼西山墙下,并保证其经营无任何问题。2016年9月,被告某某局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违法强行拆除其修理厂,将相关财产拉至某某局院内,导致财产部分损毁、丢失,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行政侵权,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某某局委托肖新林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依法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力抗辩免责。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难点
本案作为行政、民事交叉一审案件,核心围绕“被告某某局的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应当支持”两大焦点展开,肖新林律师在一审代理过程中面临的抗辩难点突出:
法律关系界定难点:原告最初试图以民事侵权主张权利,需明确本案系行政诉讼范畴,区分行政赔偿与民事侵权的法律边界,明确被告某某局的行为系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民事诉讼规则;
执法行为合法性抗辩难点:原告主张某某局“未通知即拆除”“违法拆除”,需举证证实某某局的拆除行为具有合法职权依据,反驳原告的违法主张;
证据抗辩难点:原告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照片、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需精准指出其证据瑕疵,论证该部分证据无法证明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某某局拆除行为违法”及“损失金额真实”,同时强化己方证据的证明力;
责任划分难点:需明确某某物业与某某局的责任边界,论证某某局的行政行为与某某物业的相关行为无关联,某某局不应与某某物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肖新林律师代理思路与庭审制胜策略
作为被告某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及庭审焦点,制定精准抗辩策略,围绕核心难点逐一突破,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一审胜诉。
1.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案件审理边界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重点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本案系行政赔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畴,而非原告主张的民事侵权纠纷。肖律师强调,被告某某局作为行政机关,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系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行为,双方形成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审理,而非民事诉讼规则,从根源上反驳原告的主张,明确案件审理方向。
2. 举证佐证执法合法性,反驳原告“违法拆除”主张
为证实某某局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肖新林律师针对性提交阿克苏市委办公室相关文件,明确证实被告某某局依法享有对城市违法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督、管理、执法权限,其执法行为具有明确的职权依据,并非原告主张的“违法执法”。
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未通知即拆除”,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论证: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某某局存在“未通知即拆除”的情形,且原告搭建的修理厂未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审批手续,属于违法搭建,某某局依法有权对该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其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3. 精准梳理证据瑕疵,否定原告诉讼主张
肖新林律师逐一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精准指出其存在的瑕疵,论证该部分证据无法支撑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证据系复印件,且协议内容未提及“阿克苏市建安三村10号楼南面山墙约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无法证明原告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该证据不具有本案证明效力;
针对原告提交的照片:虽确认照片真实性,但照片无法明确显示拆除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财产损毁情况,亦无法证明拆除行为系某某局违法实施,不能作为原告主张财产损失及某某局违法执法的有效证据;
针对原告提交的某某物业证明:该证明仅能证实某某局实施了拆除行为,无法证明拆除行为违法,且该证明与某某局的执法合法性无关联,不能作为原告主张行政侵权的依据。
4. 明确责任边界,免除某某局赔偿责任
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明确某某局与某某物业的责任边界:某某物业要求原告搬迁的行为,与某某局的执法行为无任何关联,某某局的拆除行为系基于自身行政职权,针对原告违法搭建行为实施的合法执法行为,与某某物业无关;同时,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某某局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亦未能证实其主张的损失真实存在、与某某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某某局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五、律师寄语
行政赔偿纠纷中,核心在于“执法行为合法性”“损失真实性”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行政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界定法律关系、反驳原告瑕疵证据、证实执法行为合法性,最终帮助被告某某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行政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留存执法证据,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遇到此类行政纠纷,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肖新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