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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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新林律师代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助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344人看过 举报

2026-04-08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肖新林,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类型】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代理)

【核心亮点】阿瓦提县某纺织公司职工下班后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后,诉至法院并提起上诉,主张认定工伤。肖新林律师接受该纺织公司委托,作为原审第三人代理本案二审诉讼,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法律规定,逐一驳斥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明确职工死亡不符合工伤及视同工伤情形,最终法院采纳肖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扎实的行政法律功底和精准的庭审抗辩能力。

一、案件背景

阿瓦提县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职工阿某某3,与公司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码布工作,实行三班轮班运转工作制,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1月8日下午,阿某某3下班后,与同事前往当地某镇就餐,餐后返回宿舍休息,次日上午被他人发现在宿舍内死亡。经当地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排除暴力致死,不排除潜在性疾病突发而死亡。

2023年5月,阿某某3的妻子阿某某1向阿瓦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阿瓦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阿瓦提县人社局经受理、调查核实、限期举证等法定程序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阿某某3的死亡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阿某某1及某纺织公司。

阿某某1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某纺织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阿瓦提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阿某某1的诉讼请求。阿某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为妥善应对上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某纺织公司委托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肖新林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二审诉讼事宜。

二、律师代理过程(肖新林律师一审、二审核心代理工作)

肖新林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研读本案卷宗、《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深入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精准分析上诉人阿某某1的上诉理由,制定了“精准驳斥上诉主张、强化一审认定事实、佐证行政行为合法”的二审代理策略,全力维护某纺织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阶段,上诉人阿某某1提出两项核心上诉理由,肖新林律师针对该两项上诉理由,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开展精准抗辩,逐一破解争议难点:

1. 驳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针对阿某某1主张“阿某某3休息的宿舍系某纺织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阿某某3系库管且实行24小时在岗、因工作需要必须居住宿舍”等上诉观点,肖律师逐一核实并驳斥。首先,提交某纺织公司与阿某某3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阿某某3的岗位为码布工,实行三班轮班工作制,并非库管,不存在24小时在岗的约定;其次,结合阿瓦提县人社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明确阿某某3居住的宿舍系当地工业园区提供的廉租房,并非某纺织公司专门提供的员工宿舍,且公司2023年1月复工后,实行白天8小时工作制,职工下班后可自由选择回家或在廉租房休息,不存在“必须居住宿舍、随时可能被安排工作”的情形;最后,强调一审法院认定的“阿某某3下班后就餐、返回宿舍休息、突发疾病死亡”等事实,有公安机关鉴定意见、同事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等充分证据佐证,一审认定事实清晰、无误,彻底驳斥阿某某1的该项上诉理由。

2. 驳斥“阿瓦提县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针对阿某某1主张“阿瓦提县人社局未审查阿某某3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错误”的观点,肖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精准回应。首先,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排除阿某某3暴力致死,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死亡存在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阿瓦提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核心依据是阿某某3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情形,与第十六条规定无关;其次,重点阐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核心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本案事实,阿某某3系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完全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阿瓦提县人社局适用法律准确,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合法有效,有力驳斥了阿某某1的该项上诉理由。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逻辑清晰、重点突出,不仅逐一驳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还进一步强化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补充提交某纺织公司的考勤记录、职工证言等相关材料,佐证阿某某3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居住情况,明确某纺织公司已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相关义务,阿某某3的死亡与公司无关,同时认可阿瓦提县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为二审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案件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阿某某1负担。

该案中,肖新林律师作为某纺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扎实的行政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精准的庭审抗辩能力,成功驳斥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理由,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维持一审判决,明确阿某某3的死亡不符合工伤及视同工伤情形,有效避免了某纺织公司承担不必要的工伤赔偿责任,圆满完成代理任务,充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某纺织公司的高度认可。

四、律师点评(肖新林律师)

本案系典型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职工、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三方主体,且与职工家属的切身利益相关,争议性较强,对代理律师的法律功底和证据梳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本案中,上诉人混淆了职工岗位、居住场所的性质,误将工业园区廉租房等同于企业提供的员工宿舍,误将码布工岗位主张为24小时在岗的库管岗位,进而主张视同工伤。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工作的是厘清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1652920********47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