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邓某某,男,农民工,2022 年 8 月经招聘入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XX水利枢纽工程一标段大坝混凝土项目从事钻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 15000 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2 年 10 月 28 日,邓某某在作业时被钻机砸伤,致左腓骨骨折,住院治疗 10 天,医疗费由公司垫付,但未支付伙食补助、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3 年 2 月 20 日,乌什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3 年 10 月 12 日,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因公司仅愿协商支付 10万元,双方差距过大,邓某某委托新XX律师代理维权,提起劳动仲裁。
二、仲裁请求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裁决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代理思路(肖XX律师)
固定事实劳动关系与工伤核心证据:整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住院病历、工资记录等,锁定工伤及伤残等级事实。
依法核定赔偿项目与标准: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算,纠正过高主张。
明确责任主体: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九级且职工提出解除,符合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条件。
四、裁判结果()
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解除;
公司于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289604 元,明细如下:
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五、裁判要点
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未参保则由单位全额承担。
工伤九级,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资标准无法确定时,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
六、律师提示(肖XX)
农民工务工务必留存工资记录、工服、工牌、考勤、工友证言等,便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发生工伤先就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这是维权核心依据。
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协商不成尽快走仲裁 / 诉讼程序。
赔偿项目与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委托专业工伤律师精准核算,避免权益受损。
肖新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