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方:原告 D 某
代理律师:肖XX,新XX任XXX所
审理法院: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请核心主张,判令被告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小麦种子款 577419.44 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 HXX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3 年 7 月初,原告 D 某经被告 HXX介绍,向被告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出售 220 吨小麦种子,分 7 车完成交付,因 D 某系 HXX介绍,案涉粮油检验单被登记在 HXX名下。后 D 某向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主张支付 666000 元种子款时,该公司以检验单登记主体为 HXX为由拒绝付款;HXX辩称其仅为交易介绍人,未实际收取小麦、也未收到货款,原告应向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主张权利。
原告多次追索无果后,委托新XX任XXX所肖XX律师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支付小麦种子款 666000 元;2. 判令二被告支付自 2023 年 7 月 1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 33690.48 元);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办案思路与策略】
本案核心难点为无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凭证登记主体与实际出卖人不一致,肖XX律师围绕 “原告系实际出卖人、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系实际买受人” 两大核心点制定办案策略,通过完整证据链锁定交易主体及责任方,具体操作如下:
举证证明原告系小麦实际所有权人:收集《土地流转合同》《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证实 D 某在乌什县XX实际种植 750 亩小麦,是案涉小麦种子的实际种植者和所有权人,具备合法出卖主体资格。
锁定实际交易相对方为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交《国有仓储物流设备出租备案表》,证明该公司承租了案涉小麦交付的中心粮库;结合粮油检验单上该公司员工的签字、运输司机关于小麦拉运至该粮库的证言,证实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是小麦的实际收取方。
论证 HXX仅为介绍人而非合同相对方:以 HXX的当庭陈述、运输司机 “随行拉运者为原告、非 HXX” 的证言为依据,证明 HXX仅为交易介绍人,未实际参与小麦交付、接收及结算,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合理主张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依据粮油检验单精准核算实际交付小麦重量,参照 2023 年阿克苏地区小麦种子市场价确定合理单价;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明确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标准及起算时间,合法主张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肖XX律师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小麦款付款责任主体及货款金额与利息如何认定,最终作出如下裁判:
原告 D 某系案涉小麦种子的实际出卖人,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虽粮油检验单登记在 HXX名下,但结合证人证言、HXX的当庭陈述,可证实 HXX仅为介绍人,D 某实际完成了小麦交付,依法享有追索货款的权利。
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买受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该公司承租了小麦交付的粮库,其员工在检验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小麦,虽存放仓库号与租赁明细略有不符,不影响其实际收购小麦的事实;HXX未实际收取小麦,不承担付款责任。
依法核算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经核算,原告实际交付小麦 222084.4 公斤,参照 2023 年阿克苏地区市场价按 2.6 元 / 公斤计算,货款为 577419.44 元;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令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D 某小麦款及利息合计 585723.05 元,2025 年 4 月 26 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 D 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398.45 元,由原告负担 834 元,新XX某农业科技公司负担 4564.45 元。
【案件典型意义】
无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认定规则:本案明确,无书面买卖合同时,法院可通过标的物实际交付、接收行为,结合权属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为同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交易凭证登记主体与实际权利人的认定:交易凭证的登记主体并非认定合同相对方的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各方陈述及完整证据链,确认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避免登记信息偏差损害实际权利人合法利益。
介绍人与合同相对方的责任边界:仅提供交易介绍服务、未参与标的物交付、接收及结算的主体,不构成买卖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明确了介绍人在民事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边界。
律师证据组织的实操价值:肖XX律师针对本案 “无书面合同、凭证登记主体不符” 的核心难点,从土地权属、标的物交付、主体身份等多维度收集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锁定实际责任方,为同类买卖合同货款追索案件的律师办案提供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抗辩思路。
肖新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