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对外采购建材引发的欠款纠纷频发。很多材料商误以为 “材料用在项目上,施工单位就该买单”,但司法实践并非如此。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向材料商采购建材,买卖合同、收货单均无施工企业公章及授权,结算、付款均由实际施工人个人完成。后因拖欠货款,材料商将施工企业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近 50 万元材料款。
本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应诉,提出核心抗辩:
一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双方为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商,企业并非合同主体;
二是涉案合同、收货凭证均无企业印章,无证据证明企业授权或追认,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观点,判决材料款由实际施工人个人承担,施工企业不承担付款责任,成功为企业免除 50 万元债务。
律师提醒:材料商交易时应核实授权、完善用章手续;施工企业要规范项目管理,避免因身份混淆承担额外责任。
肖新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