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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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发布者:姚硕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河县DMR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河县YXG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河县HF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河县DMR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辩护律师姚硕第三人青河县HF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河县YXG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河县DMR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40,654.1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资盈利款32,245.78元(460,654.13元垫资款为基数×7%);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81,757元(2019年1月25日计算至2020年1月25日,340,654.13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三项诉请中逾期利息变更为67,200元(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代销合作三方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资金,被告购买第三人青河大尾羊。被告需在2018年农历春节前10天还款,并且额外增加原告垫资总额的7%作为额外盈利。若逾期,被告每月按照3%支付利息。2018年10月17日,被告向第三人一次性购买价值460,654.13元羊肉,原告依约垫资,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青河县YXG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辩称,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但合同签订和履行地且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阿尔泰仲裁代表处,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应举证证明原告就履行合同向第三人垫资的证据。

院认为

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代销合同》效力如何;2.欠款应否清偿。一、关于仲裁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合同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二、关于合同的效力。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代销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人依约提供肉制品,原告依约垫付货款,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三、关于欠款数额的确定。原告提供的《代销合同》、《出库单》、《收款收据》、《电子回单》互为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即欠款总额为340,654.13元(200,000元+200,000元+60,654.13元-120,000元)。原告主张的垫资总额的7%盈利款32,245.78元(460,654.13元×7%)和自2019年1月25日起到2020年1月25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7,200元(280,000元×2%×12个月)的主张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款340,654.13元、盈利款32,245.78元、逾期利息67,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青河县YXG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青河县DMR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欠款340,654.13元、盈利款32,245.78元、逾期付款利息67,200元(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共计440,100元。

  姚硕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在读,上海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疆自治区团委青年创业培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6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