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金国律师
北京市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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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影《我的姐姐》中,24岁的安然可以不养6岁弟弟吗?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9次举报


你18岁读大学时,父母求子心切,生了一个弟弟,现在父母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抚养他,你作为姐姐愿意承担扶养弟弟的重任吗?

可能很多朋友会说,不愿意,父母没尽到自己的责任,凭什么让我给他们养孩子?

但在电影《我的姐姐》中,女主角安然似乎从一开始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她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是家中不受待见的长女。她父母想要男孩,为了获得生二胎的资格,不惜谎报她身有残疾,是个瘸子,当检查人员揭开安然身体健康的真相时,她却遭到父亲的一顿暴打。 高考时安然填报的是北京临床医学专业,却被父母偷偷改成家乡的护理专业,理由是“女孩要早点赚钱养家”。

考研去北京对安然来说是脱离原生家庭最关键的一步,但父母却不幸车祸身亡,给她留下年仅6岁的弟弟,同时甩给她一道命运的难题:是牺牲自我,靠做护士的微薄收入扶养弟弟长大,还是抛弃家庭,考研到北京迎接崭新的人生?

在局外人眼中,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安然有扶养弟弟的义务,当姐姐宣布不愿意养弟弟时,她瞬间成了众人谩骂与鄙视的对象,连本应该理解她的姑妈也指责她。而安然绝望痛苦地吼道:“我爸妈死了,所有人都觉得他是我的责任,明明做错事情的不是我,这个事情到底要怎么算?”

电影是生活的艺术,在现实中不乏类似案例,那么以法律角度来说,电影中姐姐对弟弟有扶养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是《民法典》关于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关系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法定义务也意味着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扶养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若拒绝扶养义务,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则会被依法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下,首先如何确定法条中 “兄弟姐妹”的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兄弟姐妹”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但本条规定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其次,兄、姐若需要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需要满足3个条件:

(一)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对于未成年的弟、妹,一般应由父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此时兄、姐无须对未成年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因而这种扶养义务具有补位性质,即只有当父母死亡或者因疾病等无力抚养子女时才可能成立。

(二)弟、妹尚未成年。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因缺乏经济能力和稳定生活来源,其自身难以维持生活,故需要有能力的亲属对其予以扶助,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扶养,除基本的生活费用还包括教育费用。但是对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弟、妹,兄、姐无须对其承担扶养义务。此外,如果弟、妹虽无独立生活能力但已经成年,兄、姐亦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三)兄、姐已成年且有负担能力。

兄、姐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兄、姐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或有其他财产作为生活来源。当其无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就不能认为其具有负担能力。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如果扶养义务人因承担扶养义务对自身生活造成损害,该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才可认为兄、姐不具备扶养能力呢?对于该问题,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理论经验,当兄、姐因履行扶养义务而无法保障自身的正常生活需要时,一般应当认为兄、姐不具有负担能力。关于这一点,应当由法官结合案件情形以及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电影《我的姐姐》中,如果安然能够证明自己在承担扶养义务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则有可能被法院认为不需要承担扶养义务。

一部优秀的电影能够刺痛社会的神经,法律规定得再详尽,也无法规制复杂的人性。若兄、姐有经济条件并且愿意扶养弟、妹,固然没问题,但像二十出头的安然,有光辉的前程和梦想,父母离世后,却要承受社会加之于她的期待与蜚语,她明明是姐姐,人人却要求她成为一个母亲,这未免不公。所以电影《我的姐姐》最终选择开放式的结局,亦如导演所说:“姐姐在不拒绝爱的前提下,依然可以走自己的道路。至于怎么选,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支持,而不是一种支配。”

因为时代之下,每个女性心中都有不同的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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