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前财产,不以婚姻关系而改变,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个人婚前财产包括:
(一)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如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财产。还有婚前各自购置的物品。
(二) 复员、转业的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用,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三) 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等。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四) 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个人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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