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金国律师
北京市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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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4次举报


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对方不同意离婚,那男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这样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你的离婚诉求。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在实践中,这部分证据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

如要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收集以下证据:(1)亲友、邻居的证人证言;(2)居(村)委会、妇联的证明;(3)出行记录;(4)租房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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