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幅员辽阔,为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部分少数民族地方有其特定的风俗习惯,故对于法定婚龄,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作了变通规定。如2004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1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云南省耿马、西蒙仮族自治县等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最低婚龄。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并不适用于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居民。如蒙古族男与汉族女结婚的,蒙古族男年满20周岁即可,但汉族女必须年满20周岁,不适用上述关于女年满18周岁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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