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产生的基础在于相应土地的产权是归属于军队的,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军产房一般指军队提供土地而由开发商进行建造的房屋,由于土地本身归属于军队,因此房屋登记的办理和所有权变更都需要在军队办理。
军产房一般只分配给军人使用,原则上说个人应当只具备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的,因此军产房的所有权转让的买卖一般都是无法发生效力的,基于这样的房屋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军产房的使用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涉及到的军产房本身只是分配给夫妻双方中的军人一方进行使用的,那么其本身是无法作为可分割的财产利益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同时由于该项财产性利益是基于军人自身取得的,军人一方也无需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如果涉及到的军产房本身涉及到转让了使用权或者居住权的,由于这方面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也无法准确判断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所有权归属,但可能会对使用权进行判决。
军婚和军产房都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其涉及到军队和军人,很多时候需要参考相应的政策以及部队的管理条例等,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先向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