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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单独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96次举报

如果是父母单独出资,并且是全款购买,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无论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如果没有别的书面协议证明与你爱人有关,实践中则属于赠予女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全款,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房贷了,就另当别论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所以,如果婚后为子女购置房产,最好单独签署一份赠与协议,表明财产只赠与子女一方而不是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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