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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我们注册的商标怎么分?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2次举报

商标本身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的标志,商标和相关的权利是无法直接进行分割的,因为如果在离婚后允许原本的夫妻双方均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同一商标,毫无疑问是会失去商标本身的区分意义的。


因此商标权本身的分割就与不动产的分割类似,并不能够简单地一人一半,而是要通过特殊的方式进行协商和分割,但商标权的收益,是可以直接进行分割的。


知识产权主要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和分割时,统一适用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因此这里直接对知识产权收益性质的判断和财产利益的分割进行介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样的规定下有几种特殊情况还需要明确其认定和分割的方法。

 

首先,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但并未取得收益的,由于本身具有一定的期待利益,因此也需要保障离婚后未取得知识产权一方的财产利益期待权。

 

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在归一方所有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

 

其次,如果是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才取得收益的,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都是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判断依据并不是财产利益何时取得,而是产生财产的原始权利何时取得。

 

因此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即使是在婚后取得收益,相应收益也是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除非能够证明一方在婚后对知识产权取得收益的过程做出贡献的,可以分给适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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