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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协助履行探望权,我能不支付抚养费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7次举报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孩子,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义务。

 

但如果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对方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则不支付其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以案说法】

 

2010年5月,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女士离婚,在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女儿由韩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且双方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也达成了一致。

 

但此后韩女士并没有履行调解书上关于子女探望的约定,李先生因此还多次向法院申请要求韩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之后,李先生与韩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韩女士每周三下午四点带孩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视,探视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视时间,地点。如韩女士再次不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的抚养费。

 

但此后,双方就探视问题还是未达成协议,李先生以此为由起诉要求韩女士支付相关违约金10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法法律法规下签订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但支付抚养费是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故双方约定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另一方可扣除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违反了其法律规定,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韩女士若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因此,法院对李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和解协议无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中,韩女士辩称,李先生从来没有主动与其联系要求探望孩子,每次都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能按期支付抚养费,并主动联系探望孩子事宜,其会给予配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韩女士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上诉人李先生主张被上诉人韩女士违约,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探望的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以及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关乎着子女的健康成长。

 

有些父母在离婚后可能会因离婚中所产生矛盾的负面影响不自觉的转移到孩子身上,加上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会将孩子视作私产,设置各种阻碍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而另一方则会以不支付抚养费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达到探视的目的,使得探望权的实现成为当下审判执行上的一个难题。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是否共同生活而消除。而探望权是不抚养子女一方对这权利得到履行唯一的方式。

 

从子女的角度来看,其应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也是一种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本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对于此类协议法院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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