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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需谨慎,离婚归属须当心。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8次举报


当代婚姻中,夫妻一方在婚前有个人房产的,并非少数。在自己的房本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到底是赠与还是财产协议?我们通过下则案例,来见分晓。


案例

小美与小刚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刚婚前个人首付,并办理按揭手续,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结婚时,该房屋仍有17万余元贷款未还。2011年9月,小美和小刚签订协议一份,其中约定,丈夫小刚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须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屋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小美的名字,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此后,小刚并未按照约定在房产证上添加小美的名字,2012年2月,小美和小刚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二人婚后至分居期间共同还贷10万余元。2013年6月,小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将涉案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刚与小美签订的协议属于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其财产权属做出的特别约定。小刚主张协议属于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其将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半产权赠与小美,但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小刚现要求撤销协议,小美仅分得共同还贷部分相应的增值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小刚与小美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婚内财产约定而非房产赠与。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明确了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夫妻财产约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特殊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也未赋予一方任意撤销权。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小美和小刚离婚,涉案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结合房屋的市场价值,还贷数额和房屋使用情况,房屋归小刚所有剩余贷款由小高负责偿还,小刚给付小美房屋折价款83万元。

总结和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一方婚前首付并办理按揭手续的房屋登记于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此时夫妻双方均对房屋的价值产生贡献,房屋价值并非一方个人所有,若婚后双方通过协议在房产证上给非登记方加名,该约定属于婚姻法第19条的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后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不享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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