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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发生婚外情的,无过错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8次举报


案例

金某与程某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小嘉。婚后程某多次出轨,二人于2012年开始分居,期间程某与婚外情人杨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小明,现年6岁,两人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金某欲与程某离婚,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载明程某系小明生父的出生证明,要求程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金某诉诸法院。

问题

金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金某与程某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二人因主客观因素,特别是程某婚外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引起夫妻矛盾。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自己有配偶,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与小杨共同生活并生下孩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某可要求程某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本院准许。

二、被告程某给付原告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程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所以建议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务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自己的行为。

(注:本起案例系真实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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