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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通过社交媒体曝光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06次举报


案例一:老公告老婆

张二蛋(男)与翠花(女)系夫妻关系,翠花发现张二蛋与第三者如花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非法同居,翠花多次劝说无果后,将张二蛋与如花婚外情的事实及如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及当地论坛网站上,如花发现后,要求翠花删除发布的信息。

张二蛋认为翠花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众多负面评论,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名誉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翠花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老婆告老公

赵雅芝(女)与钱多余(男)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11月起,因女儿“探视权”的原因,钱多余持续性发表侮辱、诽谤赵雅芝的言论,公开透露赵雅芝的行程信息,甚至公开赵雅芝的证件Number等个人隐私信息,引发无数网友的疯狂围观、转发、点赞、评论,涉案微博内容对赵雅芝极尽侮辱和诽谤,并刻意引导大量网友点名对赵雅芝进行恶意人身攻击,以网络暴力的形式严重侵害赵雅芝的合法权益。

赵雅芝起诉要求钱二蛋立即删除言论,不得再次发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任何内容,要求钱多余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两个案例,翠花和钱二蛋是不是构成侵权,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们认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表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财产关系领域及人身关系领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格权益亦不例外。

我们说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即使是事实陈述,要保证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而且不能擅自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否则即使不构成诽谤,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意见表达时,评论的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

翠花将张二蛋婚外情的事实发布在朋友圈和当地论坛上,是在其劝说无效下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发布的是真实存在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撰写文章反应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该认定为侵害张二蛋的名誉权。而钱多余发布的信息多是其猜想的、捏造的或是来源于未经确认的报道,显然构成侵犯赵雅芝的名誉权。

其次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来讲,翠花的主观上是善意的,出于维护自己的婚姻,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弘扬正确的核心价值观。钱多余确实出于恶意损害赵雅芝的形象,侮辱、诽谤赵雅芝。

从损害的结果看,翠花公布的平台仅限朋友圈和当地的论坛网站,而后及时删除,故影响时间和范围均有限,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然而钱多余却是在大的网络平台上,持续性的发布不当言论,且造成网友的评论、转发等,造成的后果严重,显然导致赵雅芝的社会评价降低。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益具有人身属性,言论指向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属性时即进入了人格权益保护的范畴,随意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则涉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名誉权、隐私权均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亦享有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对任何人的人格特征进行不当定性,严重贬损、侮辱他人人格及尊严,即使是违法甚至犯罪之人的人格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人之所以为“人”最起码的尊严,也是现代法律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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