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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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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股份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分割?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7次举报


无论股权是一方在何时投资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分红、溢价、抛售增值部分等。


但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投资的,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婚前投资的股权就不是夫妻财产,不属于可以分割的范围;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情形举例:


A与B于2015年结婚,A在2014年出资10万投资某某公司,占股比例为20%。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但两人婚后该股权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A与B于2015年结婚,两人书面约定婚后A的存款1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后A用该10万元存款投资某某公司,占股比例为20%。则这20%的股权便是A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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