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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怎样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作者:信金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7次举报


股份有限公式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其本身资金的流动频率就比较大,与普通财产没有非常大的区别。


这首先就表现在股权可以任意分割,其次不牵扯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这种股权的分割操作起来就比较简单,一般以平均分割为原则。


但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情形举例:


2006年2月10日,精伦电子发布公告称,其第五大股东刘起滔先生与习梅女士于同年1月16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刘起滔将其持有的精伦电子2300.58万股股份中的一半,即1150.29万股转让给习梅。股份转让后,刘起滔和习梅将并列为精伦电子的第五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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