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一般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即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分割,我国法院的裁判内容只对位于我国的这一部分不动产具有执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在国外执行我国法院的裁判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
比如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这种状况反而进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国还有部分不动产,可以待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判生效后再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我国国内法院只承认外国法院对婚姻关系的处理,不承认外国法院对财产、抚养权、债务等实体事宜的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国内就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提起诉讼。
即一般情况下,澳大利亚的财产需要在澳大利亚进行分割,国内的财产需要在国内进行分割。

